2008年4月22日上午,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在当地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潼关县冯永强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该起案件涉及人数达27人,涉及罪名八项,犯罪事实达22起多,以冯永强为组织领导者的2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共有十多家中省市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上百名群众进行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被告人冯永强由原籍来到渭南市潼关县矿区。起初该冯以小工头的身份组织少量民工为他人从事采矿劳务,1995年结识被告人别发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均在逃),随后,冯永强一直跟随别、熊先后在1803坑口,鳖盖子沟6、8坑,东桐峪3公里马家坡坑口等多处从事矿石开采。后又通过别发民结识了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厂长别耀民。1996年元月,冯永强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少缴或不缴税款,提高自己的社会影响,投资与潼关县社会福利厂联合成立了“残疾人技能培训中心”。2001年3月26日冯永强与社会福利厂联合组建了采矿劳务队,挂靠在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名下,并召募少量残疾人在劳务队务工。至此,一个完全属于冯永强私人拥有、成员混杂、分工明确、完全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服务的劳务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也为冯永强日后承揽采矿工程、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一个组织基础。
渭南中院门前几天前就贴出公告
冯永强由起初的个人单干逐步发展到有组织、有机构和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的劳务采矿队,逐渐形成了以四川万源、重庆城口、陕西山阳等地为主的民工群,有的全家老少齐参与,有相当部分是举家长期跟随冯永强,有的是明明知道冯永强工队在矿区为抢夺矿产资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积极参与。冯永强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强化其犯罪组织的管理,在其劳务队订立了一些规矩,其内部分工明确,手下各坑口均设主管一名,由冯的心腹骨干担当,下设护矿队等,这些人对冯永强死心塌地、各司其职,为冯的矿石开采把好第一道关口。另外,冯还在矿场固定专职人员负责矿石的加工,并由自己的贴身司机赵宝民兼任后勤科长,负责所有坑口物资供应。冯永强对其封为坑口总管的李国华、唐昌平、罗天兴和主管后勤的赵宝民、护矿队队长王小双等人,明确要求他们对所管理的坑口要尽职尽责,对偷矿石、雷管、炸药的,发现一次罚款50至500元,工人之间产生纠纷、发生打架等,都由坑口主管(总管)和护矿队负责处理;如与其他坑口出现打透、产生纠纷等问题,除和坑口股东商量外,必须及时向其汇报,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护矿”(实为武装暴力争夺资源),力量不足时由冯永强随时调集其他坑口人员或出资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参加人员一般由劳务队配发迷彩服和安全帽、棍棒或刀具,其整个用于犯罪活动的费用支出均由冯永强及别发民、熊友祥、熊民祥等股东出资,所有雇用人员每次报酬50-100元不等。




